標 題 | 西藏召開《西藏自治區地震預警管理辦法》解讀新聞發布會 | ||
索引號 | 000014349/2021-00729 | 文 號 | |
發布機構 | 發布日期 | 2021-11-05 11:08:50 |
西藏召開《西藏自治區地震預警管理辦法》解讀新聞發布會
新聞發布會現場。
主持人: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對外傳播處副處長(正處級)?蘇鄂
11月4日上午,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西藏自治區地震預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新聞發布會,介紹了《辦法》的制定背景、《辦法》制定的必要性、立法特點和主要內容等。
發言人:自治區地震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軍
發言人:自治區地震局法規處處長?米瑪次仁
自治區地震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軍介紹,《辦法》共六章三十六條,主要明確了地震預警概念、職責和工作機制,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建立地震預警協調工作機制;規定了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的職責;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宣傳、普及地震預警知識的職責。
《辦法》明確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和建設要求,規定了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規劃,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建設全區統一的地震預警系統,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辦法》明確了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制度和處置機制,規定了地震預警信息的統一發布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重大建設工程以及人員密集場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的處置機制,以及誤發漏發地震預警信息的處理程序。
《辦法》明確了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規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定期對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對地震預警設施和觀測環境有保護義務,并設立了投訴舉報制度;規定了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以及擅自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的法律責任,以及侵占、拆除、損毀、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或者危害地震預警觀測環境的違法行為應付的法律責任。
//是否顯示作廢圖標